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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3-17 09:58

重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重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为我校各项工作建言献策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重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2章 提案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委员会委员由教代会常委会推荐,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届),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职责: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征集审理提案;送交有关部门办理提案;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征集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评选优秀提案;提案的立卷归档。

第3章 提案征集的要求

第六条 提案人应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或为代表团集体。作为代表提案,其中1位代表为提案人,另有3位及以上的代表为附议人,并需亲自签名;作为代表团集体提案,需有代表团负责人签字和代表团所在分工会盖章。教代会办理我校各民主党派提交的集体提案。

第七条 提案的内容

(一)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部门有关行政规章的建议和意见;

2、对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对于涉及学校全局工作(教学、科研、队伍建设、产业、科技开发、后勤、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的意见和建议;

3、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二)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有抵触的问题;

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3、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4、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5、有关学术问题;

6、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提案。

第八条 提案人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按照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简明扼要、书写工整的要求撰写。提案应包括三部分内容: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提交提案要求一式两份。

第九条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提案。征集起止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委员会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提案委员会向大会报告提案征集情况。

第4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对大会提案进行审理,将立案的提案分送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由党办、校办分类呈送主管校领导阅示后,分送提案涉及的部门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重视教代会提案,要有单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专人负责,严格程序,以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对涉及两上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应对提案认真负责地抓紧研究办理,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提案的办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假期除外),急事快办。

第十三条 办理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将提案办理情况(包括对提案研究的情况、采取的解决措施、实施步骤、完成时间等)书面报告主管校领导审阅,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办、校办转送教代会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对提案必须做出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将已办理的提案送交提案人,提案人应对此明确表示满意基本满意”“理解不满意的态度。若提案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办理情况表示意见,则视为基本满意。

第5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奖励有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案集体和认真落实提案的单位。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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